中新网吉林新闻8月5日电 (谭伟旗 袁嘉聪)近日,榆树市人民法院市区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据悉,张某与刘某于2014年同居,2015年1月诞下女儿。然而,两人间的摩擦日益增多,最终决定为这段关系按下暂停键。但关于抚养费给付问题产生了巨大争议。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的诉求,释法明理。即便爱情不在,对子女的爱与责任不应缺席,给付孩子抚养费是作为父母的法定义务。
经过法官一番情理交融的劝解,刘某的心结逐渐解开,被法官的话深深触动,最终同意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并许下了一个温暖的承诺——当女儿长大需要更多花销时,她会毫不犹豫地增加抚养费,用行动诠释母爱的伟大与无私。
法官介绍,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实践中,在父母离婚子女随父母一方生活后,可能会出现另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等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出发,明确规定父母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亦有权请求支付抚养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决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