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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引纠纷!龙井法院这样审理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05日 11:03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中新网吉林新闻8月5日电 (谭伟旗 刘阳)发生交通事故后,经认定对方为全责,己方保险公司先行垫付了车辆维修费后,能否向对方要求赔偿?近日,龙井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据悉,今年5月,于某驾驶的拖拉机与李某驾驶的小型汽车相撞,造成李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驾驶的小型汽车被送往修理厂进行了维修,因李某驾驶的车辆在R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李某依据保险合同向R保险公司提出先行赔付的索赔申请,R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垫付了车辆维修费,后李某将其向责任对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了R保险公司。

  因此次事故于某承担全部责任,R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于某赔偿维修费。

  承办法官在接到案件后,先询问于某为什么不同意赔偿维修费用,于某抗辩称车辆维修时未通知其到现场,维修费用过高。

  充分了解双方的争议焦点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析理,逐一做调解工作,细致的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于某当场向R保险公司履行了赔偿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