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雪天气路滑,车辆易发生事故。近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就审理这样一起案件。
据悉,2023年11月,李甲(化名)所有的货运轻型箱式货车车辆在司机陈乙(化名)驾驶时,因雨雪天气路滑,车辆发生侧翻事故,出现场的交警找来丙公司将案涉车辆拖离高速公路,案涉车辆被移送至高速公路进(出)口处,司机陈乙(化名)支付丙公司清障费。
因车辆在被拖拽过程中出现车轱辘冒烟、车辆机体损坏情形,李甲(化名)要求丙对其车辆损失赔偿,包括: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及营运损失,诉讼费、鉴定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该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该案中,根据双方当庭陈述以及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被告公司在进行清障工作中,将原告所有轻型厢式货车从高速公路拖拽到指定地点时存在过错,导致原告车辆轮胎受损,轮胎损失价格依据吉某字【2024】某号鉴定评估报告,该院据以认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轮胎损失。
鉴定报告显示,原告车辆发动机损坏与被告公司拖拽行为没有关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除轮胎外包括但不限于发动机维修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是否应当赔偿原告营运损失的问题,原告主张车辆为营运车辆,原告对该项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因原告未向该院提交案涉车辆的合法营运证等证件,且原告不申请对案涉车辆停止运营期间日营运损失数额的鉴定,仅依据原告提交的《货运车辆出租协议书》,无法证明原告案涉车辆因损坏造成的营运损失具体数额,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营运损失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鉴定费用的原、被告承担问题,原告申请鉴定的内容变更为两项,即案涉车辆发动机及轮胎是否与被告拖拽行为有关,鉴定机构仅认定其中一项轮胎损坏与被告有关并出具鉴定评估价格。
综合以上,该院酌定鉴定费用原、被告各承担50%较为合理。故该院认定,被告应给付原告部分鉴定费。
法官提醒,大风雷雨天气时,作为车辆所有人,应当充分遵守道路交通规则,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作为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清障公司一方,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做好拖拽车辆时对车辆的保护措施,防止车辆二次损失发生。(谭伟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