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7月9日电 (谭伟旗 刘欣)近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兰家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据悉,李某与王某某于2023年底确认恋爱关系,婚前双方异地恋爱,今年2月登记结婚,李某根据风俗习惯向王某某给付彩礼,婚礼当日李某母亲给付王某某改口费。王某某无陪嫁,也未给付李某改口费。领证后双方仅共同生活13天便因矛盾一直分居,多次沟通无果后,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王某某返还彩礼、改口费、支付酒席及婚纱照花销。
王某某同意离婚,但抗辩彩礼中包含“三金”,“三金”和改口费均是赠与,不应返还,婚礼花销更不应支付。
法官介绍,彩礼是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时依据习俗向另一方给付的钱物。李某因缔结婚姻向王某某给付现金,数额较大,即便其中包含“三金”费用,“三金”亦符合婚礼习俗中对于彩礼的一般认识,故该款项性质应认定为彩礼。
结合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及对彩礼的一般认识,改口费不宜认定为彩礼。李某向王某某给付彩礼的目的是双方之间能够缔结婚姻、建立夫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双方虽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尚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不宜认定为已经形成实质意义上的夫妻家庭共同生活。
故综合考虑婚姻登记情况、彩礼金额、共同生活时间、共同花销等因素,该院酌定由王某某返还李某部分彩礼。而婚宴酒席、婚纱照、婚庆等费用均系筹备婚礼过程中的合理花销,不属于彩礼性质,李某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实际花费数额,其要求王某某支付该项花销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亦不符合婚礼习俗,不予支持。宣判后,双方均息诉服判。
法条链接
彩礼的范围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