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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朝阳法院:机动车统筹公司这样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05日 11:45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中新网吉林新闻7月5日电 (谭伟旗 赵慧敏)近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审理了一起涉机动车统筹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办案法官对赔偿责任的承担作出认定,纠纷得到顺利解决。

  据悉,2022年8月,李某民驾驶A车在某路口发生故障,在路边停车未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与某物流公司雇佣司机李某权驾驶的B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李某权受伤,两车损坏,B车内货物受损。

  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民与李某权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肇事车辆A车登记所有人系某采石场,在A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在B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同时在某汽车公司参统限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

  事故发生后,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并已支付给某采石场,剩余损失尚未赔付。2023年10月,某物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民、某采石场、A保险公司、B保险公司及某汽车公司赔偿货物损失、车辆损失、车辆营运损失、拖车费、鉴定费。

  该院经审理认为,某汽车公司作为统筹公司并非法律明确规定的保险公司,不具有经营保险业务的资质,案涉车辆的统筹合同虽然具有类似商业三者险的作用和功能,但某汽车公司不具备保险业务资格,该合同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保险合同,某汽车公司并非保险人地位,故某物流公司诉请某汽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不应支持。

  因肇事车辆A车在A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在B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A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B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责任比例承担50%赔偿责任,仍有不足部分由某采石场按责任比例承担承担50%赔偿责任,因A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向某采石场支付钱款,故某采石场应当将该赔款支付给某物流公司。

  最终,该院判决被告某采石场向原告某物流公司支付钱款,由被告B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某物流公司货物损失、车辆损失、车辆营运损失、拖车费、鉴定费。

  法官介绍,车辆统筹是指通过向车主集资的方式,要求车主缴纳相应统筹费,形成统筹资金来为参与统筹的大型货车提供保障,属于运输行业内部的互助行为。统筹公司的设立条件、经营范围并非按照《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公司成立的条件,不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及机构监管,不属于保险公司。

  统筹合同系统筹公司与被统筹人签订的、仅对双方具有约束性的合同,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保险合同,除合同当事人外,其他人不享有合同上的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上的义务,因此,本案中某物流公司作为合同以外的第三方无权要求统筹公司某汽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