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案件,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据了解,2022年王某某在周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韩国处方减肥保健品自己服用,期望能在不运动和不节食的情况下轻松瘦身。在服用期间意识到减肥保健产品市场需求量大,利润较高,便萌生了代理该产品牟取利益的想法。
心动之下,王某某联系到了卖家周某某,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且明知该减肥保健品是三无产品,仍决定通过网络销售该韩国处方减肥保健品。
经鉴定,王某某销售的该减肥保健品含有麻黄碱成分。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
白河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成分的保健食品,其行为已经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刘某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近年来,“特效减肥药”“网红减肥药”有关案件的报道屡见不鲜,这些被不法分子宣传为不用节食就可以实现快速瘦身。经检验,这些减肥药中多含有麻黄碱、咖啡因等违禁成分,实质是利用精神药品抑制食欲、加速各类激素生成,长期服用会产生耐药性、依赖性且易导致抑郁、焦虑、失眠、肝脏肾脏损伤等。
从事跨境食品代购应当遵纪守法,不能兜售三无产品,部分国外食品中含有中国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原料,随意代购、买卖可能构成犯罪,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消费者购买减肥产品要通过正规渠道并仔细识别产品成分,以免服用不合格或有害、涉毒产品,损害健康。
法官表示,将保护百姓“餐桌上的安全”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持续保持对此类犯罪的高压态势。特别是对于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恶性案件,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努力为保障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刘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