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成功审结一起劳务纠纷案件,依法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2023年9月,原告胡某通过他人介绍,与被告李某达成口头施工协议,双方约定了工资以及工作内容,然胡某工作结束后,李某仅支付胡某工资,尚余部分未支付,李某以资金周转不灵为由,向胡某出具欠条,此后胡某多次索要剩余工资,李某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无奈,胡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支付工资。
开庭之前,承办法官多次与被告电话沟通,欲调解此案,然被告始终以未收到工程款没有钱为原告结算工资为由,消极应对,亦未表达调解意愿。开庭当日,被告也未到法院参加诉讼。
法庭依法缺席审理此案,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法院认为,被告雇佣原告,约定了工作内容及报酬,双方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原告提供了劳务,被告应依约定支付报酬。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被告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力。
综上,该院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费。(刘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