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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屡吃“霸王餐” 长春新区法院:刑!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25日 09:35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近期,长春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寻衅滋事罪一案。

  据悉,被告人李某从外地来到长春落脚,两天内分别在长春新区周边的麻辣烫店、烧烤店、小吃店、饺子馆、鸭货店及洗浴等场所频繁“点起了小酒、吃起了小菜”“蒸起了桑拿”。

  每次吃喝享受完毕,服务员提醒其结账,李某均拒绝结账并迅速离开。短短两天,从未支付消费款项。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多次消费他人商品,不支付相应钱款强行离去,且并未与商家协商写欠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法官介绍,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寻衅滋事行为。

  李某多次强行占用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中,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占用公私财物”的情形,虽然涉案数额较少,但鉴于其实施“霸王餐”行为的次数达到多次标准,且有放火和寻衅滋事的刑事前科,故该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责令其退赔各餐饮经营者经济损失。

  法官提醒,文明社会需要文明消费,大吃大喝后扬长而去的“霸王餐”行为是可耻的,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日常生活中一定要做到自我约束,守好法律底线,理性消费,量力而行,切勿迷失自我,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不要等到锒铛入狱后而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谭伟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