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6月24日电 (谭伟旗 李郴)强制腾迁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一项重要工作,旨在树立司法威严,提升司法公信力。采取强制腾迁措施,可以有效地对拒绝履行法律义务的人产生震慑作用,从而切实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近日,长春新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顺利完成一处涉案住宅强制滕迁工作。
据悉,被执行人张某以其名下的两处房屋作为抵押担保,与申请执行人签订了借款合同。张某在借款到期后迟迟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案件立案后,该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和执行通知书,并通过网络查控及线下调查,对其个人财产情况进行梳理,并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该院执行局执行员陈星男法官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拒绝配合法院腾空房屋,并且长期恶意躲避执行工作。
为找到被执行人,执行局干警多次到被执行人的办公地点蹲守,终于找到了被执行人,责令其当天将房屋腾空,否则将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在现场,执行法官们对张某开展了释法明理工作,告知其拒不腾迁的法律后果。随着执行工作开展,张某的态度也从最初的对抗、逃避,到最后理解和支持工作,随后联系了搬家公司,现场搬迁。
经过4个小时的腾迁,终于在当晚将两处房屋交付该院。
此次强制腾迁行动,以强有力的举措捍卫了法律的权威,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下一步,该院将继续坚持“强制执行、稳妥推进”,勇挑“重担子”、能啃“硬骨头”,努力破解执行难题,继续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