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6月21日电 (谭伟旗 赵静怡)“双重劳动关系”指一名劳动者同一时期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如劳动者在一个单位缴纳社保或领取工资或提供劳务,与另一家单位还能否构成劳动关系?近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据悉,2021年7月,原告隋某入职被告劳务公司任木工一职,每天打卡上班。2021年9月,隋某在工作中受伤经门诊住院治疗,因被告劳务公司一直没有交保险,受伤期间隋某一直在自己治疗。
治疗结束后,原告隋某一纸诉状将被告甲劳务公司告上了法院,诉请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在2021年7月至2021年9月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该案中原告于被告公司于2021年3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虽然被告公司称该份合同不是由原告本人签字,合同签署目的不是建立劳动关系,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隋某实际上从2021年7月起在被告公司的招录下开始从事木工工作,每天上班打卡,接受被告公司的管理,双方于2021年7月用工之日起已建立劳动关系。
被告公司辩称原告在被告公司处工作时已在案外人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参加工伤保险,所以是与其他公司形成了劳动关系,但经该院调查,隋某系于2018年8月在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参保工伤保险,实际缴费月数为0。
原告虽在2018年8月开始参加工伤保险,但其2021年7月仍与被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公司以不认可双重劳动关系为抗辩的理由不成立。
故该院依法认定隋某与被告公司之间自2021年7月至2021年9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公司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介绍,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到该案,隋某与甲劳务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接受公司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规章制度管理,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