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宠物狗伤人的侵权纠纷案。
据了解,2023年8月王某在走路时,被刘某饲养且并未牵绳的宠物狗咬伤小腿,王某立即去往医院接种狂犬疫苗,后因王某对疫苗过敏,身体出现不适,在家休息多天。
因赔偿问题与刘某协商不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该案中,原告王某在走路时被被告刘某饲养的狗咬伤,无证据证明原告对此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由于对被狗咬伤人员注射狂犬病疫苗系常识性的治疗举措,故该院对原告主张的该部分医疗费用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误工损失,因此次损伤并未达到住院的程度,且无相关权威部门认定该损失属于必然发生,其出具的误工损失证据亦有瑕疵,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该院判决刘某赔偿王某相应的医疗费及交通费用。
法官介绍,饲养人未尽安全管理义务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刘某因未栓狗绳,宠物犬脱离掌控,致使王某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了侵害,故被告理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相应损失。饲养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
法官提醒,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对饲养动物的看管,依法饲养,文明饲养,防止出现伤人事件,否则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刘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