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5月27日电 (李丹 王丹)近日,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网络主播未经传媒公司同意自行停播引起的合同纠纷案件。
据悉,2023年6月,原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某签订《艺人(主播)经纪协议》,合作期限为2年。合约期间,被告承诺每个月在互联网平台开展直播演艺活动不低于156小时,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停止直播演艺,不履行合同责任的,需向原告赔偿违约金或按被告每月平均收益情况支付。
然而,在合约期内被告连续停播30小时,造成原告直播平台粉丝流失,收益减少。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违约金。
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多次与双方沟通了解案情。被告表示,其并非故意停播,是因为身体原因需住院治疗,后因康复需要不能满足直播时长。
考虑到双方合作时间较短,被告何某初入社会,通过直播盈利较少,办案法官积极组织沟通协调,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法官提醒,直播行业为新兴业态,一旦签订了合同,未按合同约定履行,需承担违约责任。被违约金困扰的主播,多是刚毕业或者涉世未深怀揣“主播梦”的年轻人。因此,广大年轻人涉足直播行业,签订经纪合同时,要抱有审慎的态度,充分了解行业规则,做好职业规划。(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