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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法院:虚拟财产非“执行漏洞”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23日 16:11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中新网吉林新闻5月23日电 (谭伟旗 王聪)财产保全,是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避免法律“空判”、避免财产遭受损失的有效措施。但很多被执行人都认为网上店铺帐户这类较为特殊的虚拟财产,不会被法院冻结,将此当做信息时代的“执行漏洞”。近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就执行了一起此类案件。

  李某诉王某等执行保全案的执行具有典型的执行意义,不仅是该院首次对网络虚拟交易账户采取调查、冻结和扣划等执行手段,还为执行法官查找被执行人潜在的新类型财产提供了新的思路和线索,也有效解决了信息时代发展下涌现出的执行新难题,推动了执行工作的发展。

  据悉,此案系销售代理合同纠纷,李某经营松籽等干货生意,想通过媒体平台进行销售,与王某相识后,王某表示能够注册网上店铺,双方就合作事宜进行约定后,王某以自己名义在网上平台上注册了某食品店进行销售,双方通过直播活动吸引粉丝关注某食品店账号,销售收入通过网上平台转入王某账户,王某按照约定转给李某。

  但王某在未同李某商议的前提下,就将店铺产品下架,将网上账号内的销售货款据为已有,双方私下调解未果,李某诉至法院,并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某银行账户内存款及某食品店在网上平台经营的店铺名称为“某松子精选店”的货款钱包内的金额(冻结期间禁止提现)。

  随着网络时代的快速发展,电商平台成为了新的消费平台,对法院执行来说,网络虚拟交易账户是被执行人潜在的新类型财产。因此,网络虚拟交易账户如网上店铺货款账户是否能够冻结,如何冻结,也成为了新的执行思路和问题。

  经审查,该院认为网上平台上的店铺经营模式同于电商,店铺商家均会绑定货款账户,所以可以对此采取冻结措施。后负责该案的执行法官通过拨打网上平台客服电话后得知调取上述信息需致函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获取货款账户信息后,依据账户性质属于店铺合众账户,需向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冻结。

  该院及时对被申请人网上店铺货款账户采取了保全措施,充分保障胜诉当事人权益得以实现。

  法官介绍,信息时代的快速发展,对于执行工作而言也是一把双刃剑,被执行人除网络虚拟交易账户外,无其他可执行财产的情况逐渐增多,也成为了一部分被执行人躲避执行新的手段。

  然而,互联网金融账户内资金同样属于个人责任财产,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的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上述责任财产,从事互联网金融服务的机构,也有协助人民法院的法定义务。

  同时,对网络虚拟交易账户进行实时调查和快速冻结、扣划,不仅进一步限制了被执行人的消费行为,也压缩了失信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