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5月22日电 (谭伟旗 杨周)房屋租赁合同中,已经约定由承租人负担物业费,出租人还需支付物业费吗?近日,龙井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据悉,2020年4月,李某将其所有的一二楼门市房出租给张某,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租房后一切费用都由张某承担,李某概不负责任何费用。如暖气费、物业费、水电费、自来水费、上下水道损坏、电路起火、各种税收等一切费用。”
但承租人张某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因催缴无果,遂将出租人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支付物业费。
庭审中,李某辩称,其与张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间的物业费由张某承担,物业公司不应该起诉自己,不同意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则认为,其与李某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李某与张某之间的约定不能约束物业公司,其拒不支付物业费的理由不成立。
了解双方的争议焦点后,经法官释法明理,双方当场达成调解,李某一次性支付了拖欠的物业费。
法官介绍,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由合同的当事人承受,第三人不负担其中的义务,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该案中涉及的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业主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支付物业费的义务。而房屋租赁合同约束的是李某与张某,对物业公司没有约束力。
如果业主与承租人约定,将该笔债务转移给物业公司,应当经物业公司同意,否则业主仍需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但业主与承租人之间关于物业费的约定,可另行主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