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清林区基层法院/供图
中新网吉林新闻5月22日电 (谭伟旗 张严文)近日,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涉添加违禁成分“西布曲明”减肥药的案件。
据悉,李某(被害人)无意间在刷视频时看到了一条瘦身经验分享,分享人冉某(被告人)分享了自己食用减肥药瘦身的成果并附上了自己减肥前后的照片,并在评论处留下了自己的联系方式,方便其他人看到后可联系其购买同款减肥药。
李某看后非常心动,遂添加了冉某的联系方式,购买了冉某食用的同款减肥药。
药品没有正式包装,李某收到的减肥药都是用小袋子包起来的,食用了其中一款减肥药后,李某明显感觉到心慌、头晕、恶心等症状,遂来到公安机关报了案。
经查明,被告人冉某在上家杨某(被告人)处购买了减肥产品,吃了一段时间后瘦身效果明显,便想着售卖他人,赚取一些生活费,在明知减肥产品均系“三无”产品后,冉某仍多次从杨某处购买在各类App上进行售卖,非法获利。
杨某(被告人)从上家赵某(被告人)处购买减肥药,在赵某明确告诉其药品中含有国家禁用的成分后仍销售给杨某及他人,非法获利。
赵某(被告人,曾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缓刑,现正在缓刑考验期内。)从网上购买减肥药,明知药品中含有国家禁用的“西布曲明”成分仍将其销售给杨某,非法获利。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杨某、冉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和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被告人赵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与前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杨某、冉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禁止被告人杨某、冉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官提醒,为获取非法利润,向他人出售添加有毒有害成分的食品,严重危及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消费者也应当提高警惕,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食品,注意查看经营者的相关资质,食品名称、成分和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重要信息。(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