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珲春林区法院:“诉前财产保全+调解”当庭给付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25日 11:02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中新网吉林新闻3月25日电 (谭伟旗 朱翔)近日,当事人刘某将一面锦旗送到了珲春林区基层法院立案庭,这面鲜红的锦旗是当事人对办案团队的肯定,更是对司法公信力的褒奖。

  据悉,原告刘某驾驶的二轮车与被告郎某驾驶的三轮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原被告均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珲春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郎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刘某受伤害后经珲春市医院救治,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在住院治疗过程中,郎某垫付原告治疗的医疗费,但双方对后续的赔偿费用未达成一致意见。遂起诉至法院,并申请进行司法鉴定。

  办案法官接到案件后,仔细梳理案件事实,多方了解被告境况,建议刘某先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这样可以最大化的保障自身权益。刘某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递交后,立案庭迅速审查诉讼材料,第一时间做出保全裁定并移送执行。

  执行法官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了郎某的相关账户。在双方申请司法鉴定,等待鉴定结果的过程中,办案法官又多次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听取当事人陈述,认为该案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双方矛盾,减轻当事人诉累。

  经过前期工作,原被告双方同意参加调解,办案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到该院,帮助他们权衡利弊,多角度分析问题。最终在调解现场,被告郎某让其妹妹送钱过来,当庭给付原告刘某赔偿款现金,该案以调解方式顺利结案。

  该院充分运用“诉前保全+诉前调解”新模式,打造诉前保全与诉前调解无缝衔接的常态化处理方式,既可以抓住最有利的时机控制债务人财产,又可以强化诉前调解,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有效实现了以保全助和解,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民忧,为多元化解矛盾纠纷贡献了司法智慧。(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