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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经开法院:健身受伤责任这样承担!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19日 14:58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中新网吉林新闻3月19日电 (谭伟旗 宫宇)随着健康生活理念的盛行,塑形又修心的瑜伽,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健身选择。近日,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件空中瑜伽受伤案件。

  据悉,原告到被告经营的个人瑜伽工作室学习瑜伽课程。在空中瑜伽课程中,被告作为教练向原告展示了“上翻三周”这一具有一定难度的瑜伽动作,原告看过示范后开始练习,但是失手坠落,被送往医院急救,经诊断为颈部脊髓损伤,并住院治疗,出院后在家卧床休息。

  原告称,其摔伤原因是被告教室中瑜伽吊床带过短,不符合空中瑜伽所需标准,授课内容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且被告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坚称自己没有责任。双方协商赔偿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赔偿相关费用。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工作室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在具有安全风险的空中瑜伽课中,未能及时有效地关注上课学员的操作练习,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

  原告在被告工作室上空中瑜伽课时,明知空中瑜伽的风险性,在未能完全掌握瑜伽新动作情况下,未经教练辅导自行操作练习而导致落地受伤,其自身对摔落受伤亦存在过错。综合考虑过错程度,最终,该院判决原、被告各承担此次事故50%的责任。

  法官提醒,健身瑜伽课程中,学员与机构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一方面,机构提供健身教学培训服务应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为学员提供良好的健身环境、安全的配套设施以及专业的健身指导,以保障学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另一方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学员在进行健身时也应知晓相关运动的潜在风险,具备自我保护意识,必要时在教练的辅助下进行操作,不可擅自逞能,避免在运动中造成自身损害,否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