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3月18日电 (谭伟旗 杨周)近日,龙井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据悉,原告尹某与被告张某原系同事关系,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
原告于2023年8月以现金方式出借给被告,后于同年9月通过转账方式分两次出借给被告。被告于9月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本金,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以及三个月的利息为。
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12月偿还了部分利息,剩余本息迟迟不予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该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利率已经超过了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四倍,应依法以四倍为限予以保护,多支付的利息应当抵扣本金。(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