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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朝阳法院:交强险无责赔付适用条件了解一下!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11日 13:48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中新网吉林新闻3月11日电 (谭伟旗 赵慧敏)近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据悉,2023年4月,A驾驶小型客车因操作不当碾压行人B后与路中间的护栏相撞,护栏又碰撞到对向C驾驶的机动车,同时,A驾驶小型客车尾部与D驾驶的小型轿车碰撞。

  此次交通事故,导致B的脚部受伤、三机动车不同程度损坏、护栏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A承担全部责任,B、C、D无责任。事故发生后,B住院治疗23天,花费医疗费。

  原告B要求肇事者A及所投保的E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

  被告E保险公司辩称,此次事故中存在两辆无责机动车,两辆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该院经审理认为,因果关系是交强险无责赔付适用的前提条件,该案中,原告B受伤系因肇事者A驾驶车辆操作不当导致,两辆无责车未与原告B发生直接或间接碰撞,与原告B的伤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对此次事故及损害结果都不具有过错,因此该案两辆无责机动车的保险公司无需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该院依法判决被告E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B经济损失。

  法官介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性保险制度,其目的是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使受害人获得及时的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具有公益性,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不以机动车存在过错为前提,但这并不意味着无责机动车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无条件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对于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因果关系是交强险无责赔付的前提条件,如果无责机动车与受害人受伤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无责机动车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