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赊购化肥!榆树法院:给钱!
发布时间:2024年02月27日 14:46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近日,榆树市人民法院大岭人民法庭庭长李道明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通过判后答疑,成功让被告主动履行还款义务。

  据悉,被告刘某在原告李某处曾赊购化肥,约定同年秋天给付货款,同时出具欠条一枚,欠款到期后,被告将货款交到原告手中,剩余货款经原告索要无果后,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

  该院审理认为,原告的陈述与其向法庭提交的证据相吻合,能够认定被告在原告处赊购化肥并给付部分货款,尚欠货款未给付的事实,被告与原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应按照约定及时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故对原告诉求予以支持,依法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剩余货款。

  案结不是目的,事了才是终点。为了能促进被告履行法定义务,承办法官积极进行判后答疑和判后调解工作,通过情与法的相结合,使被告正确理解法律,被告当天表示将剩余货款还给原告。(谭伟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