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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惠法院:网络谣言的法律常识了解一下!
发布时间:2024年02月23日 14:24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近日,德惠市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发布消息介绍了关于网络谣言的法律常识。

  该公众号介绍,网络谣言是指通过网络介质(例如微博、国外网站、网络论坛、社交网站、聊天软件等)而传播的谣言没有事实依据带有攻击性,目的性的话语。

  网络谣言的常见类别及表现形式:

  自然灾害类网络谣言:指捏造某种灾害即将发生的信息,或者夸大已发生灾害的危害性信息,扰乱社会秩序。

  捏造犯罪类网络谣言:指捏造骇人听闻的犯罪信息,引起公众愤怒、恐惧等情绪,同时影响当事人的声誉,扰乱正常生活秩序。

  恐怖事件类网络谣言:指虚构恐怖信息或危害公共安全事件信息,引发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

  个人事件类网络谣言:指针对某些个人编造吸引眼球的虚假信息,侵害当事人隐私,并造成不良影响甚至经济损失。

  产品安全类网络谣言:指捏造或夸大某类食品或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引发公众抵制,干扰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该院公众号介绍,在网络上编造、散布谣言,根据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民事主体的名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违法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如果构成犯罪,则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法官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于编造、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将受到依法查处。网民应自觉规范网上言行,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携手共筑清朗有序网络空间。(谭伟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