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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门口被砸伤!长春朝阳法院:责任这样担!
发布时间:2024年02月22日 15:57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中新网吉林新闻2月22日电 (谭伟旗 赵慧敏)近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审理了一起因小区升降杆砸伤人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法官根据案件事实对各方责任进行划分,妥善解决纠纷。

  据悉,2023年4月,原告王某骑电动车行至被告某物业公司管理的某小区门口时,被下落的门岗升降杆砸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前往医院住院治疗20天,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

  经鉴定,原告构成九级伤残。2023年10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

  该院认为,原告驾驶电动车靠近小区大门时,升降杆已经开始降落,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升降杆下落的风险应当具有明显预见能力,但其却在明知升降杆正在降落的情况下,仍继续驾驶电动车驶向起落杆,意图抢行通过,最终导致事故发生,自身对事故及损害的发生具有较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范围内的公共设施负有管理维护义务,被告某物业公司管理人员未对升降杆进行有效管理,导致升降杆因操作失误降落,疏于管理义务,对于原告的损害亦具有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原告王某承担60%责任,被告某物业公司承担40%责任,由被告某物业公司赔偿原告王某经济损失。

  法官介绍,该案中,原告车辆驾驶人在通过升降杆时也应遵守“一车一杆”的安全准则,其不顾危险,“闯杆”通过,存在较大过错,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作为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维护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