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2月22日电 (谭伟旗 杨刚)近日,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在路口掉头而造成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据悉,王某开车在路口转弯掉头时,与潘某驾驶的四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电动车驾驶员潘某,成员张某受伤。
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潘某因王某一直未赔偿自身的各项损失,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该院依法审理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因原告损失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赔付限额内,故该院判决原告的损失由王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
法官介绍,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负全部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