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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新区法院巧解案中案 执行描绘新“枫”景
发布时间:2024年02月05日 13:43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供图

  “要不是你们给我们双方做工作调解,这个案子还不知道什么时候解决呢?”近日,在长春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后这样说道。

  据悉,王某在A公司任职多年,因工资薪酬问题同某公司产生矛盾。离职后,王某便向新区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经劳动仲裁委审查,裁定该公司向王某支付未付工资及经济赔偿金,但到期后A公司拒绝支付,王某遂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王庆岐联系了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李某承认公司欠王某薪资的事实,但讲述了其拒绝支付的原因为王某在公司也有未结清的帐目。

  原来,王某在任职期间发生过工伤,A公司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王某因工伤产生的各项费用后来都由工伤保险处理,其应当返还公司垫付的款项,但多次协商无果,王某仍不返还。同时,李某称目前企业资金紧张,希望该院能够在该案中协调进行抵扣,否则将就垫付款一事提起诉讼。

  了解上述情况后,承办法官一方面告知李某,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的合法报酬,应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面临被查封、冻结资产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律后果。

  另一方面,承办法官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王某,询问A公司所称垫付医疗费的问题。王某承认确实存在上述情况,但对垫付金额存在分歧。

  为减少双方当事人诉累,实质性化解纠纷,法官决定约谈双方当事人,希望通过面对面交谈化解双方的矛盾。

  起初,双方当事人情绪较为激动。法官及助理郑宇贺分别询问了双方的情况,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地释法明理,让李某了解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法律后果,王某也知晓了将面临被起诉的风险。

  最终,双方同意在该案中一并处理全部纠纷。

  根据双方提交的有关垫付医疗费的凭证,在承办团队的协调下,双方确定了垫付款的金额,并签署相关协议,同意在该案中抵扣相应案款。A公司随即依照约定将款项足额现场支付给王某,该案执行完毕。

  这起劳动争议案件,被执行人从抗拒执行到履行完毕,得益于执行局实施一组法官团队厚植为民情怀,不是简单的就案办案,而是将双方存在的矛盾纠纷统筹协调,把“枫桥式工作法”带入日常执行办案,在办案的同时也解决了双方的陈年的“疙瘩”,实质性化解了双方的纠纷,充分践行了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科学内涵和实践要求。(谭伟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