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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法院:结婚20天后离婚 “天价”彩礼被要回!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29日 11:15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近日,榆树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据悉,小刚(化名)与小欣(化名)经人介绍相识,短暂相处后双方感觉良好,很快就登记结婚了。

  登记前,小刚为了向小欣表达“爱意”,买了41克的金手镯戴在了小欣手上,又给了小欣20万元作为彩礼款。登记后,为了出行方便,小刚又买了一辆车登记在小欣的名下。

  小刚本以为二人会过上幸福的生活,可住房又成了问题,小欣想买一套大平方的楼房,小刚认为二人刚结婚,可以先买小一点的,日后有了资金再换大平方的房子,也和小欣说明家里的钱都用来买车和给付彩礼了,希望小欣可以理解他,可小欣坚持认为没有大房子就离婚,小刚也是真的伤心了,同意和小欣离婚,双方就彩礼和车辆返还问题一直僵持不下,小刚无奈,只能将曾经的妻子诉至法院。

  该院八号人民法庭法官王艳新受理案件后,考虑到彩礼数额较大,并且关乎着公序良俗,简单判决不能实质性化解两家积怨,便迅速与双方当事人联系,认真倾听双方的想法。

  本着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原则,详细地了解了情况后,发现虽然双方买房小事发生争议,但是双方离婚意愿都非常强烈,却无和好可能,矛盾主要集中在彩礼返还上。

  双方关于彩礼退还数额分歧较大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小欣认为彩礼是登记前给付的,是小刚自愿赠予的,可以返还小刚一部分,但是不能返还全部。找到了问题症结,在征求双方意见后,法官王艳新和书记员史艳吉开展了“面对面”的调解工作。

  见面后,法官向小欣及小欣的父母详细解释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司法解释中有关彩礼的规定,并说明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给付订婚彩礼是形成婚约关系的表现形式,但禁止男女一方借婚姻索取财物。

  同时,发给教导小欣学会换位思考,闪婚、闪离需要承担一定后果,应本着诚信的原则妥善处理彩礼问题。

  在法官耐心细致地调解和沟通下,小欣终于认识到自身存在问题,情绪逐渐缓和,同意如数返还彩礼,归还车辆,并当场将20万元现金交付到小刚手中。小刚为了纪念这段短暂的感情,将金手镯赠与小欣,至此,这段持续了20天的婚姻落下帷幕。

  该院八号人民法庭始终秉持司法为民理念,坚持“调解优先 调判结合 当判则判”的原则,不断完善多元解纷机制,积极寻求处理纠纷的“最佳方案”,坚持调解贯彻于诉前、诉中和判后全过程,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法官提醒,婚姻的起点大致因爱而生,终点不一定非要面红耳赤,成年人的世界多给彼此一些理解、给生活一点包容,体面转身是对自己过去的尊重,更是迎接新生的最好姿态。(谭伟旗 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