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吉林分社正文

首页-->法制

房屋出卖起纠纷!长春朝阳法院这样审理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25日 10:12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中新网吉林新闻1月25日电 (谭伟旗 李丹 张聪)房屋出卖人只享有1/2使用权,在无权处分房屋的情况下,买受人已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此时,其他权利人主张返还房屋能否得到支持?近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

  据悉,甲与乙原系夫妻关系,2002年6月,双方在离婚诉讼中经法院调解确认二人对案涉房屋各有1/2使用权,因该房屋当时无法办理产权,由物业公司为双方办理了承租人住宅房屋使用权登记。

  后甲某搬离房屋。2022年12月,甲得知该案涉房屋可以办理所有权证书,在去办理产权证时才知道乙已将该房屋出卖,产权已登记至案外人丙名下。故甲将乙、丙诉至法院要求丙返还案涉房屋。

  2002年6月,案涉房屋经该院调解确认,甲、乙各享有案涉房屋1/2使用权。2004年4月,甲取得该房屋的住宅房屋使用证,备注部分为“分户”,后搬离了该房屋。2019年4月,乙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丙购买案涉房屋使用权,乙未告知丙甲享有案涉房屋1/2的使用权的事实,乙所提供的住宅房屋使用证上承租人姓名为乙,备注部分为“建筑面积:58.65㎡”,未见“分户”字样。

  结合甲已经搬离案涉房屋的事实,能够确认丙无法知晓甲享有案涉房屋1/2的使用权。且甲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丙非善意受让该房屋使用权, 案涉房屋使用权转让价款合理,因此,可以认定丙善意取得案涉房屋甲享有的1/2使用权。

  2019年6月,住宅房屋使用证上承租人变更为丙。2020年3月,丙通过无籍房房改已取得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现甲要求丙返还房屋、限期腾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基于以上理由,该院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该案中,受让人丙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案涉房屋使用权转让价格相对合理且案涉房屋所有权已登记在丙名下,可以认定丙作为买受人构成善意取得。从深层次来看,涉及到房屋的真正权利人的物权利益保护和善意买受人的合理信赖保护之间的平衡,即房屋买受人丙的权利所代表的是交易安全保护的动态利益,而甲(享有1/2使用权)代表的是使用权人的静态利益。

  在二者冲突的情况下,维护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有利于保护善意买受人的合法利益、提高经济效率,维护和促进诚信市场秩序的构建。

  当然,在受让人丙已经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情况下,就享有1/2使用权的甲所遭受的损失,甲有权向无处分权人乙请求损害赔偿。(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