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吉林分社正文

首页-->法制

交通事故起纠纷!长春朝阳法院:不能减轻责任!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08日 12:42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中新网吉林新闻1月8日电 (谭伟旗 张沫涵 赵慧敏)在交通事故中,被侵权人自身患有疾病的,是否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近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据悉,2022年1月,张某驾驶小型汽车与冯某推手推车接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冯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冯某前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颈脊髓损伤,住院8天并花费医疗费,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2023年6月,冯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及其投保的某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等。保险公司辩称,冯某自身患有颈椎间盘突出等疾病,此次颈脊髓损伤系由其自身疾病和此次事故共同造成,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该院经审理认为,从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发生损伤及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看,此次交通事故系由肇事者张某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导致,事故责任认定原告冯某对此次事故不负责任,其对事故的发生及损害后果的造成均无过错,虽然原告冯某自身存在颈椎间盘突出等疾病,但自身疾病仅是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观因素,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受害人冯某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没有过错,不存在减轻或免除侵权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故对被告某保险公司要求减轻责任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该院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冯某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中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条规定的过错,是指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法官介绍,该案中,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及受害者损害的原因。受害人虽自身患有疾病,但并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亦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不存在法律规定的过错。因此,侵权人应当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