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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法院:被告欲偿还欠款 原告表示拒收!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02日 10:40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中新网吉林新闻1月2日电 (谭伟旗 苍雁 袁嘉聪)近日,榆树市人民法院市区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官以法律为准绳,注重人文关怀,通过沟通加深了双方当事人对彼此的理解,促进双方达成共识,充分展示了在处理复杂案件时的智慧和耐心。

  据悉,原告于某将自己承包的工程转给被告周某后,一并将铲车等工具也卖给了被告,由于被告当时资金紧张,遂立下借据,约定两个月内将工具款还清。借据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偿还了本金,剩余的本金及逾期利息被告均未偿还。原告因此诉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法官发现该案标的较小,如果能达成调解则对双方当事人更有利,便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耐心细致地从情理讲到法理,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理解对方的难处。

  经过反复和双方沟通调解后,被告同意将本金偿还给原告,并直接拿出现金,希望能够结束纠纷。而面对被告的还款,原告却表示,无法接受只偿还本金,要求被告支付利息,随即拒绝了被告准备好的现金

  办案法官见此情形,耐心地听取了原告的理由,原告表示自己在外借款也支付利息,因此要求被告也支付利息。

  法官对其进行了释法明理,运用多年的调解经验,结合专业法律知识,告知其买卖合同在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情形下只能按照LPR计算利息,并不能按要求支付利息,并且对原告仔细讲解案件事实及法律条文。

  原告经过深思熟虑后再次和法官取得联系,电话中,原告哽咽着声音表达了自己的后悔,因其急需钱款,同意减免一定利息,如果被告不同意偿还利息,原告可以做适当的让步,希望法官能再次调解。

  法官和被告沟通后,被告表示双方矛盾很深,兑来的铲车根本没用上,本想还款却遭拒绝,因此又不同意调解了,后经法官劝说,被告终于同意给付除本金外,再给付利息。双方达成和解后,被告当场给付原告工具款,原告撤诉,至此该矛盾纠纷得到圆满、高效化解。

  该院市区人民法庭始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做到预防在前、调解优先、运用法治、就地化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