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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中院2件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2日 19:40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中新网吉林新闻10月12日电 (张开奇 齐文聪)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服务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典型案例,其中,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有2件案例入选。

  某粮食公司破产重整案

  据了解,某粮食公司于1999年经核准成立,注册资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该公司作为该省从事粮食贸易、粮食期货业务的重点企业,是全国仅有的三家具有粮食进出口特许经营权资质的企业之一,也是全国仅有的四家可以从事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粮油企业之一,其恢复正常运营对于支持当地农业产业战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因某粮食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6日裁定受理其破产重整申请。但因某粮食公司出资人也进入了破产程序,该出资人管理人将是否同意将出资人持有的某粮食公司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为零的事项提交出资人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但未获通过,进而导致某粮食公司出资人组经两次表决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某粮食公司重整陷入僵局。

  该院认为,本案中,某粮食公司税款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均高票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仅出资人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导致某粮食公司重整陷入僵局。根据某粮食公司的评估报告显示,出资人对某粮食公司100%的投资账面价值为零,经测算某粮食公司已实际资不抵债,可见出资人权益已经丧失。

  而且,本案中某粮食公司出资人也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因此出资人已无法按照原公司治理形成公司意志,为出资人作出意思表示的是出资人的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的债权人会议从最大限度争取利益的角度考虑虽未赞成上述重整计划草案,但是人民法院在充分衡量出资人实际权益以及重整计划草案对各方利益的有益影响基础上认为,将出资人权益调整为零,能够最大化保护某粮食公司债权人利益以及维持某粮食公司运营价值。

  综上,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中止重整程序。重整计划已于2022年11月12日顺利执行完毕,某粮食公司迅速恢复生产运营。2022年11月22日,法院裁定确认某粮食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重整程序。

  某矿业有限公司诉某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补偿职责案

  据悉,某矿业有限公司系当地招商引资企业,公司成立后先后在工商、矿产、环保、林业、安全生产等部门取得相关合法手续。2004年12月3日,国家林业局同意建立吊水壶景区为国家森林公园。因该公司生产可能污染环境,与景区整体效果不协调,影响旅游活动,某区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多次告知该公司停产停业。

  2021年11月3日,该公司向某区政府邮寄《履行法定补偿职责申请书》,请求某区人民政府对该公司因划定国家森林公园保护区关闭矿厂所遭受的损失履行法定补偿职责。某区政府签收邮件后未予回复,该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某区人民政府对其因停产停业造成的相关损失履行补偿职责。

  该院一审认为,依法关闭关停污染型企业是满足社会公共利益及地区绿色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维护国家森林公园周边生态环境的必要举措。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正当程序与法治秩序的基本要求,注重保护招商引资企业的合法信赖利益。

  一审法院判决某区人民政府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60日内对某矿业有限公司的补偿问题作出处理。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