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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辽法院:司法督促增殖放流 法治护航生态修复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27日 10:46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东辽县人民法院/供图
东辽县人民法院/供图

  中新网吉林新闻9月27日电 (张开奇 于凯)9月25日,在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为履行一审判决的民事赔偿责任,东辽县人民法院开展了辽源地区首次增殖放流活动。

  被告人谭某甲、李某某、谭某乙、刘某某在东丰县小四平镇增殖放流了价值近四千元的鱼苗。东辽县人民法院及东丰县人民检察院、东丰县农业农村局等相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见证。

  据了解,2023年5月,被告人谭某甲、李某某、谭某乙、刘某某在东丰县某镇境内的水域中,使用电击器非法捕捞花里棒子、泥鳅鱼、柳根鱼、老头鱼等鱼种,共计600余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甲、李某某、谭某乙、刘某某在禁渔期和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的行为不仅构成刑事犯罪,而且其所使用的捕鱼方式对当地水生生物繁衍、水自然净化能力、水域生态平衡产生了一定的破坏,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对此,四被告应承担起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责任。

  庭审后,四名被告人认识到其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严重损害,真诚认罪悔罪,主动要求对受损生态予以修复,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自行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

  下一步,该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不断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的打击力度。进一步促进惩治与教育相结合,加强部门联动,积极开展法治宣传,增强群众生态环保意识,为保护绿水青山筑起坚实的法治屏障,为建设宜居新辽源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