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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宽城法院探索“信用修复”机制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18日 10:17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中新网吉林新闻9月18日电 (谭伟旗 李安琪)为贯彻落实《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服务经营主体提振市场信心十项措施》,进一步优化营商法治环境,近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秉持善意执行理念,探索“信用修复”机制,为主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出具《“信用修复”证明书》,及时帮助企业修复信用,激励了企业再生产、再创业,是该院优营商化法治环境,助企纾困解难的又一务实举措。

  据悉,周某等5人与长春市宽城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事宜发生纠纷。周某等5人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调解,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向周某等5人支付工资。后因该企业未按调解书约定履行相应给付义务,周某等5人向长春宽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发起网络查控并向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义务。经查询,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多数已存在在先冻结信息,该院依法冻结的银行账户实际控制金额过低。

  考虑到此案涉案标的并不算高,秉持着沟通优先、和解优先的原则,执行法官主动联系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详细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案件细节,并电话告知如不履行法定义务,将对企业信誉及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

  该法定代表人当即表示:企业现在虽然没有资金履行,但账户中即将汇入一笔款项,足以支付申请执行人的工资,并表示会在款项到位后立即转至法院。

  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还表明了自己的担忧:如该院采取执行信用惩戒,可能对公司行政审批、政府扶持、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认定、融资贷款等造成影响,希望法院在企业还清款项后出具履行证明文书,帮助企业进行“信用修复”。

  在被执行人按承诺履行完毕后,鉴于被执行人积极主动履行,执行法官经研究,认定该企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第20条“失信信息被屏蔽后,其因融资、招投标等需要请求提供“信用修复”证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相关规定。

  于是,该院依法向该公司出具《“信用修复”证明书》,解决了企业在融资信贷、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的后顾之忧,为该企业填补了信用“缺口”,护航企业平稳运行。

  该案中,该院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执行措施,紧绷优化营商环境之弦,主动作为,向被执行人企业发出《“信用修复”证明书》,既保障了胜诉当事人兑现胜诉权益,又消除了主动履行的被执行人的不良影响,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充分体现了该院贯彻落实省法院发布《十项措施》,全面服务经营主体,助力提振市场信心的大局意识和坚定决心。

  下一步,该院将继续秉持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探索建立正向激励和“信用修复”机制,引导案件被执行人向善守信,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保障申请人的胜诉权益,同时切实有效帮助有积极履行义务意愿或能力的被执行人渡过难关,实现被执行企业“造血再生”,助力营造公平公正、便捷高效、诚实守信的法治营商环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