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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东昌法院:车辆统筹的法律风险了解一下!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13日 15:08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中新网吉林新闻9月13日电 (谭伟旗 魏禄峰)近日,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据悉,2022年5月,赵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某维修中心门前倒车时,将行人孙某撞倒,造成孙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无责任。

  赵某所驾驶出租车在某出租车公司、赵某之间采取租赁、收取租金方式运营,该车在甲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在乙统筹公司处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及统筹期间内,被告赵某驾驶证及其所驾驶车辆行车证合法有效。

  孙某出院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赵某、某出租车公司、甲保险公司、乙统筹公司赔偿孙某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原告孙某对统筹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孙某的各项损失,判决某出租车公司、赵某赔偿原告孙某各项损失。

  法官介绍,交通安全责任统筹合同不是保险合同,统筹公司也不是保险公司,统筹公司没有开展保险业务的从业资格,国家对保险业务实行特许制度,未经准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本质属于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进行赔偿是基于法律规定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而判决统筹公司向受害人赔偿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没有法律依据。故在本案中原告对被告乙统筹公司的诉请未予支持。

  法官提醒,车主在为车辆购买保险时,一定要提前了解清楚,避免因投保不当给自己造成损失。(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