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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惠法院:赊购水稻未还款 法院判决维民权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13日 14:56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中新网吉林新闻9月13日电 (谭伟旗 薛焱)近日,德惠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据悉,2021年7月,孙某平将六车水稻出售给吉林省某米业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文(陈某父亲)为孙某平出具收购凭证,但陈某文未在该清单上签名亦未在该清单上盖吉林省某米业公司公章。2021年9月,陈某文支付给孙某平钱款。当月,陈某文患脑中风住院治疗。

  同年10月,孙某平要求陈某支付货款,陈某支付给孙某平钱款并在陈某文出具的收购凭证下方写明情况。今年2月,陈某又给孙某平转钱款,余款陈某未给付。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孙某平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该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文作为吉林省某米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孙某平出具收购水稻收购凭证应视为职务行为,故吉林省某米业公司应为案涉水稻款的债务人。本案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吉林省某米业公司支付货款的同时在其父亲陈某文为孙某平出具的收购凭证上写明结余欠款并签上自己的名字,后又给付孙某平货款,应视为债务加入行为,孙某平要求陈某给付剩余货款符合法律规定,该院应予支持。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该院作出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孙某平借款的判决。

  法官提醒,债务加入是承担共同清偿的责任,而非连带责任。加入债务的第三人自愿承担的情况下是连带责任,如果第三人不愿意则可以不承担连带责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