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珲春林区法院审理环资刑事案件发出首份禁止令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25日 10:39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供图

  中新网吉林新闻8月25日电 (谭伟旗 秦雯)“禁止被告人周某、王某某、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林木生产经营活动!”近日,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发出首例从业禁止令。

  据悉,2021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为谋取更多利益,伙同周某,雇佣采伐工王某某、刘某某在吉林省和龙市头道镇长仁村4林班,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滥伐林木1069.3430立方米。经鉴定,案涉林木权属为集体,树种为柞树、椴树等一般用材林,价值人民币50.6余万元。

  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确认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且系共同犯罪,分别判处一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被告人周某、王某某、刘某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宣告缓刑。

  同时,该院综合全案情形,为强化有效监管,促进教育矫正,防止周某、王某某、刘某某再次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宣告禁止令,禁止周某、王某某、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林木生产经营活动。

  法官介绍,生态环境侵权行为具有突发性、瞬时性、不可逆转性,危害后果具有滞后性、长久性、难以修复性。同时,生态环境与每个人息息相关,优美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只有尊重自然、顺应自然,才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