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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解决执行难!汪清林区法院开出首张预处罚通知书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09日 10:23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供图

  中新网吉林新闻8月9日电 (谭伟旗 许笑笑)近日,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对有义务协助执行的第三人到期债务人汪清县某中学依法开出了法院首张预处罚通知书,敦促该单位主动履行协助执行义务。

  据悉,事情源于张某与王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某以开养猪场没有流动资金为由向王某借钱,到期后并未偿还,经该院调解后,在调解书规定期限张某内仍未还清借款,故该起案件进入执行阶段。

  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经申请人王某提供的财产线索得知,汪清县某中学与被执行人张某存在供货采买债务关系,执行局干警便立即前往财产线索所在地汪清县某中学进行核实,经核查情况属实,遂向学校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某的供货费用。

  该院了解得知,该款项尚未得到上级的审批拨款,暂无法执行,遂将其进行冻结处理。期间执行法官多次与学校所属领导进行沟通,时刻了解财产情况,在得知该款项下发的第一时间,便带领干警一同前往欲将钱款执行到位。然而,事情却并没有想的顺利,学校负责人以该校仍有其他人与被执行人张某存在借贷纠纷,要将这笔钱用于该用为由,拒不履行协助义务。

  在多番好言劝说学校仍未配合法院协助执行的情况下,该院执行局及时调整执行思路,决定在正式惩戒决定作出前,以“预处罚”形式对拒不配合的学校先行“惩戒预警”。遂及时向案涉学校发出了《预罚款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法定义务,如逾期仍拒不履行义务或不配合执行,该院将依法实施惩戒措施。

  该学校在收到《预罚款通知书》后,当即便主动联系法院履行了协助执行义务,终使该案顺利执结。

  《预处罚通知书》是该院执行手段的一种创新,它以文书的形式将口头警告书面化,对执行人发出“惩戒预警”,既增强了震慑力、又给予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的空间,此举也是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的具体体现,实现了惩戒性和灵活性的良好结合,有利于进一步树立司法权威,强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公信力,提高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的法律意识,提升执行工作质量水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