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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法院:逃匿十余载 终一朝落网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21日 18:25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中新网吉林新闻7月21日电 (谭伟旗 于静波)近日,榆树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刘晓红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因酒后故意伤害他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据悉,2006年,被告人王某伙同史某1、史某2,酒后无故对在网吧内上网的刘某进行殴打,网吧老板史某(被害人)进行劝阻时,史某1便将矛头指向被害人史某,用刀将其腹部扎伤,王某更是与史某2将被害人的双上肢扎伤。

  经鉴定,被害人史某系腹部刀伤,外伤性肠破裂,为重伤;双上肢外伤系轻伤;外伤评残等级为十级。

  案件发生后,史某1、史某2均已到案,但王某却逃跑。经该院查明,王某在2002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榆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此次犯案属于累犯,王某怕因此加大刑罚,便“心生一计”,逃窜至外地,这一逃就是十余年。

  经过当地公安部门的努力,王某最终被抓获归案。十余年后,被告人与被害人的“首次见面”,在该院上演。一面是心有郁结的被害人,一面是泪流满面的被告人家属,一方积极求取和解,一方坚决要求重判,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面对此情形,承办法官并没有放弃,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前往被害人家中对其劝导,希望能给被告人一个重新改过的机会,用善意感化“失足”之人。同时也规劝被告人,要积极主动的认识错误,并为伤害被害人的举动而道歉,要真心实意的请求被害人的谅解,承诺以后好好做人,遵纪守法。

  在承办法官的耐心劝说下,被告人写下悔过书,为自己的行为忏悔,而被害人最终同意民事部分和解,赔偿损失。

  该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认罪认罚,其家属代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该案的具体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