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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惠法院:林地权属惹纷争 依法裁判促和谐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20日 11:11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中新网吉林新闻7月20日电 (谭伟旗 王欣婷 赵爽)近日,德惠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所有权纠纷案。

  据悉,位于德惠市某镇某村东山1.7公顷林地上的580棵杨树,原系该村村民委员会所有。该村在1985年发包该林地时,张某荣和王某刚的父亲因系连襟关系欲共同承包该林地,但一直未与该村签订林地承包合同,也未交纳承包费。

  1999年,该村用李某君的林地树木修桥,便将东山1.7公顷林地上580棵杨树给付李某君。其后,李某君一直经管至2011年,取得德惠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

  2021年,由于该林地杨树已到采伐树龄,李某君到某镇林业管理站申请采伐,但张某荣和王某刚的父亲相继到该镇林业管理站主张林木所有权,由于张某荣和王某刚主张林权的行为导致李某君至今未获得采伐批准。

  李某君认为,张某荣和王某刚二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案涉的林地杨树属其二人所有,而李某君持有德惠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故对案涉林地杨树享有所有权。为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法向法院提起林权确认之诉,望依法判决。

  该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李某君取得林权证,该证写明:本证中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业经登记,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张某荣主张林权证已经过有效期限,不具有证明力,将提起行政诉讼,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提起行政诉讼立案的相关材料,没有证据证明李某君取得的林权证被撤销或者有变更,故李某君要求确认所有权属其所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而张某荣提供的其他证据,不足以对抗林权证,对张某荣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王某刚提交书面材料中认为的李某君提供的林权证为假的或者非法取得的主张,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其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该院作出如下判决:位于德惠市某镇某村东山1.7公顷林地上的580棵杨树所有权属李某君所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