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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仍不履行!辽源西安法院再“出手”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17日 16:17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中新网吉林新闻7月17日电 (谭伟旗 邹鑫旭)“执行和解”本是实现申请执行人利益、保证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双赢”良策。然而有些被执行人却将此当作逃避、拖延执行的“避风港”,近日,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就遇到了这种被执行人。

  据悉,2019年7月到2020年5月间,原告张某按照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合同》供应给被告某建筑公司建设材料,至合同期满,该公司尚欠张某货款。此后,张某多次向公司法定代表人追索,法定代表人均以各种借口推脱不还,急需资金周转的张某只能将其诉至法院。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过执行法官的耐心调解,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承诺将其名下一套等值房屋抵给张某,张某可以选择接收房屋或将出售房屋作价为执行款。就此双方达成和解,案件依法终结执行。

  然而,约定的期限到期后,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没有如约履行,配合张某过户房屋,反而直接玩起了“失踪”。

  为此,张某再次到该院向执行法官说明了情况。在执行法官的释法讲解下,张某依程序向法院递交了恢复执行申请。

  恢复执行后,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建筑公司名下的财产再次进行了查询,冻结了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经过多次与被执行人沟通协调,耐心地释法明理,详细阐明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其如果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该院将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进行处罚,最终被执行人同意将该笔款项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案件圆满执结。

  法官介绍,执行和解是指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等内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结束本次强制执行程序的制度。

  法官提醒,“执行和解”不是拖延执行的手段,如果义务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后,法院仍可采取正常的强制执行措施,包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

  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司法拘留;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