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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那些事!长春汽开法院法官走进直播间普法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13日 15:50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中新网吉林新闻7月13日电 (谭伟旗 董新月)近日,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二级法官米志娜走进电台直播间普法,讲解了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信用卡行为的效力认定及法律风险,以法官视角说说案例中的法理人情,抽丝剥茧梳理案件脉络,层层解析理清法律权责。

  法官介绍,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按照这一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支付应当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不能支持。这里所说的借贷双方,不仅包括自然人之间,也包括法人之间、非法人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只要没有约定利息,事后向法院提出要求借款方支付利息,都不能得到支持。作出这一规定,主要基于严格合同的协商一致原则,如果没有约定利息支付,向人民法院提出支付主张,因没有合同依据,当然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二是自然人之间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不能支持。本条规则与上条不同,双方对支付利息不是没有约定,而是约定不明。这里的约定不明,主要是指没有约定利率或者没有约定利息数额。同时鉴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存在不少生活性借贷、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所以,从构建和谐亲情关系、邻里关系和友朋关系出发,如果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利息约定不明,推定为没有约定。在此情况下,如果出借人主张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三是除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外,其他民间借贷关系如果利息约定不明,应当结合具体情况予以支持。这里所说的其他民间借贷关系,包括法人与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非法人组织与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非法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他们之间的借贷关系之所以不能推定为没有约定,是因为这些借贷关系通常都是经营性借贷关系,或者说经营性借贷关系居多。这种借贷通常都用于经营谋利,在利息支付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不支付利息显得不妥。

  法官介绍,如果要支付利息,因合同约定不明,实践中难以用明确规则简单统一,只能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具体来说,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能够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补充协议处理;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规定处理;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没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就应当根据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