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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龙井法院:还钱!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27日 16:05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中新网吉林新闻6月27日电 (谭伟旗 杨周)近日,龙井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刘某与毛某某是朋友关系,毛某与毛某某是父子关系。2016年,毛某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刘某借款,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

  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毛某于2020年向刘某出具了借条,表明愿意承担上述债务,承诺一年内偿还上述借款。后毛某向刘某偿还了部分借款并重新签订了借条。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毛某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故刘某诉至法院。

  该院审理认为,刘某与毛某对于借款人系毛某某的事实均无异议,毛某在此情况下针对该笔债务先后两次向刘某出具借条,表示愿意承担上述债务,并偿还了部分借款,且刘某已经明确表示不再向毛某某主张债权,同意由毛某承担还款责任。

  故毛某向刘某出具借条的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实际构成债务转移,承诺还款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毛某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故判决毛某向刘某偿还借款。

  法官介绍,该案中,毛某与刘某并无债权债务关系,在刘某向毛某某主张债权时,其向刘某出具了借条,并在偿还借款后再次重新签订借条。其行为已经表明愿意加入到上述债务中,根据刘某明确表示放弃向债权人毛某某主张权利的陈述,故可以认定毛某向刘某出具借条的行为为债务转移,即债务人毛某某脱离原有债权债务关系,毛某变为新的债务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