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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惠法院:作弊这件事 千万不能干!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12日 11:27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中新网吉林新闻6月12日电 (谭伟旗 王欣婷)近日,德惠市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发布消息介绍了高考作弊入刑的相关法律知识。

  该院公众号介绍,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将继续对涉考犯罪活动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对涉考犯罪嫌疑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对通过各种方式参与高考作弊的考生,一经发现,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33号),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资格或录取资格,视情节严重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严肃查处。

  该公众号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该法条界定了考生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的4种违法行为,同样表明了国家法律为了维护社会诚信,依法惩治失信、背信行为,对作弊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

  该院公众号介绍,考试作弊除了要接受违法违规处理外,未成年考生的作弊行为要通报其所在学校记入综合素质评价档案;成年考生的作弊行为要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把作弊情况向其所在学校或单位通报。在职考生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考试作弊除了要接受处理和问责以外,其失信行为还将记入个人诚信档案,成为人生的严重污点而影响一生。(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