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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借用”起纠纷!梅河口法院以案释法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11日 15:54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中新网吉林新闻5月11日电 (谭伟旗 王艾欣)近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纠纷案件。

  据悉,2021年,小明(时年3岁)的父母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小明随母亲张女士共同生活,父亲赵先生一次性给付孩子生活费。同时,协议另明确,张女士可用该笔费用购买商品房,但根据出资比例,小明须作为按份共有人登记为产权人。

  同年,张女士与李先生再婚,并购买市区某套商品房。该新购房屋登记在张女士与李先生两人名下,产权登记为两人共同共有。今年,赵先生知道情况后,认为张女士未按约履行离婚协议抚养内容,新购房没有给小明份额,侵害了小明的利益,故作为法定代理人以小明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院海龙法庭经审理认为,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原有生活水平的情况下,离异父母可以协议变更孩子生活费的用途,但不得侵害未成年人的利益。该案中,根据银行流水记录,张女士以现金支付的购房款中的一部分实际来源于赵先生所给付的孩子生活费。因此,该院判决两被告共同返还案涉钱款并支付利息。

  法官介绍,金钱虽系种类物,但前述特定款项已实际物化为案涉房屋的一部分。张女士利用孩子的生活费购房却未按协议将小明登记为产权人。作为监护人,张女士未能正当履行监护职责,对该财产处分损害了孩子利益,应当返还。

  案涉房屋同时登记于李先生名下,无论其对案涉房屋是否出资或出资多少,从法律角度考量,其作为不动产的所有人在表面上实际占有了房屋,在实质上确已先行占有了该特殊钱款并因此获得相应利益,明显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应予以返还。(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