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随着线上“海淘”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个人和企业都开始积极参与。作为普通消费者,在购买跨境电商商品时,应如何下单才能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呢?如果企业想参与跨境电商业务,海关在企业注册登记方面有哪些要求?近期,长春海关口岸监管处副处长贺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大家关心的问题做出了解答。
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完成一次跨境电商购物需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消费者确定所购商品是否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内。第二,消费者提供本人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收件地址等。第三,消费者保证所购商品仅限于个人自用,对于已购买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得在国内市场再次销售。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为2.6万元;在计税方式上,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海关按照国家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完税价格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商品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如果消费者退货,所退商品需在海关放行之日起45日内以原状运抵原监管作业场所、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并调整消费者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
贺晨表示,现阶段参与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主要有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和支付企业等类型。海关在企业管理方面有以下要求——
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等,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境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委托境内代理人向该代理人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业务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等,应向所在地海关办理信息登记;如需办理报关业务的,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物流企业应获得国家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直购进口模式下,物流企业应为邮政企业或者已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登记手续的进出境快件运营人。
支付企业为银行机构的,应具备银保监会或者原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支付企业为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应具备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业务范围应当包括“互联网支付”。
【原标题:线上“海淘”的正确“打开方式”——长春海关解读跨境电商相关规则】
(来源:吉林日报)
(编辑:王思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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