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12月26日电 (谭伟旗 徐瑞颖)近日,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执行一起案件。
据悉,2021年7月,申请人徐某依法向该院申请财产保全,该院执行局依法受理,裁定查封担保人芦某名下小型客车车籍一年;冻结被执行人芦某在银行的工资账号,期限为一年。
由于被执行人赵某、芦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徐某向该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某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芦某对该借款及利息负连带保证责任。
法官介绍,执行保全指的是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在此次案件执行过程中,因该案件申请人已进行执行保全将被执行人财产已进行查封冻结,执行局向被执行人赵某、芦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后,向芦某表明要直接扣划其名下工资卡,不断与芦某做思想工作,释法明理。芦某认为自己工资卡已经被冻结私下找到赵某协商后,表示共同偿还该债务。
法官介绍,财产执行保全的益处是显而易见的,一旦对方的某项财产被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就可以“高枕无忧”地进行诉讼,如果案子胜诉了,即使对方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有已被保全的财产可供执行。
财产执行保全限制了对方对财产的处分,极大影响着被申请人的生活、生产经营,故在权衡利弊后,很多情况下,为了满足双方的利益,大多数会和解,这样既节省了时间,也顺利解决了纠纷。(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