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的脑梗老人治病急需用钱,亲属却无法取出老人的存款;为失去父母的未成年人办理上学事宜,却遇到手续难题……生活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常会面临监护权真空、社会事务难以办理的问题,这样的问题该如何解决呢?近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据悉,小芳今年12岁,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均已去世,外祖母体弱多病且无经济来源,同母异父的哥哥能力有限,且未与小芳共同生活,小芳一直由姑姑张某照顾。为了便于照顾小芳,张某向该院提出确定监护人申请。
收到案件后,办案法官立即审阅电子卷宗,悉心指导张某完善证据材料。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先审查了申请人张某、被申请人小芳、被申请人代理人外祖母的身份信息和去世亲属的死亡证明等材料,又调查核实了小芳住所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同意张某作为监护人的书面意见,并就事实问题对外祖母和哥哥进行询问,在征求了小芳本人的意愿后,当场制作判决书,指定张某为小芳的监护人。自此,小芳的监护权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介绍,在指定监护人时,人民法院会保证顺序在先的有监护能力的人作为监护人,在其放弃履行,或有证据证明不愿履行、不能履行或其履行对被监护人不利时,再综合判断顺位在后的有监护资格的人能否成为监护人。
同时,人民法院还会结合被监护人一贯的生活环境,及更有利于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等因素综合考量。如果未成年人达到一定的认知水平,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谭伟旗)
(来源:中新网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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