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12月19日电 (谭伟旗 杨刚)近日,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据悉,2018年1月18日,原告小王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订协议,协议约定,小王预订某公司开发的房屋,于2019年12月31日交付房屋。小王用云支付方式付款。协议签订当日,小王向小明支付钱款,某公司为小王出具了收据一份。某公司实际收到购房款,云支付平台以返利的形式返还小王部分。2020年7月17日,小王与某公司签订了预订房屋继续履行协议申请,将小王交付的定金更改为“预订金”,且某公司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该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因某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小王与某公司之间签订的商品房预订协议无效。合同无效后,某公司认可收取的购房款应予返还,并承担因合同无效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
最终,该院依法判决,原告小王与被告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订协议》无效;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小王购房款及利息。(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