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12月5日电 (谭伟旗 李天一)“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近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发布消息介绍,看似差不多的条款对于保证人却意味着不同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说“不能履行”与“不履行”虽只有一字之差,但导致担保人在保证合同中的地位是不一致的。
如果是“不能履行”,就保证人而言,法律会要求债务人要先承担责任,也就是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如果是“不履行”,就保证人而言,法律会不再要求债务人先承担责任,也就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该院公众号介绍,比如,乔某向王某借钱开公司,陆某作为保证人并签署了“陆某在乔某不能履行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公司因经营不善倒闭,乔某不能偿还王某借款,王某要求陆某替乔某还钱并承担保证责任,这时候陆某便可以让借款人乔某先还钱,最后再差额补足。
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实际上承担补充债务人实际履行后的补差的责任。
该公众号介绍,又如,陆某作为保证人并签署了“陆某在乔某不履行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后乔某不能偿还王某借款,王某要求陆某替乔某还钱并承担保证责任,那么陆某必须承担担保责任。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实际上承担与债务人同等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详细规定了保证合同的认定,根据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在保证合同中一字之差可能代表着截然不同的意思表示,便会产生巨大差异的法律后果。
法官提醒,在签订保证合同或者在借款合同中添加保证条款的时候,作为保证人一定要逐字阅读,审慎签字。(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