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妥善化解了一起劳动者与企业关于经济补偿金的纠纷。
据悉,刘某2020年进入某公司工作,2021年公司以其未完成业绩为由将其开除,且工作期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后刘某与该公司就经济补偿金事宜未达成一致,刘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该院行政审判团队法官张玉霞接到案件后,向双方当事人了解了案件情况及各方的诉求。刘某表示其工作已满6个月,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最后在协商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将其从公司工作群移除。
刘某对于公司的处理方式感到非常气愤,拒绝和解,要求公司如数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则表示,刘某当时是通过朋友介绍来此工作,他们对刘某存在管理失责,刘某走后公司也对管理问题进行了积极整改。希望刘某看在公司效益不佳和朋友的情面上,谅解公司,减少部分经济补偿金。
法官了解情况后,首先指出了公司管理的不严谨,由此给刘某带来的损失公司要承担责任。随即又拨通刘某电话进行调解。但刘某态度非常坚决,不同意调解。法官耐心与刘某沟通,说明企业愿承担赔偿的诚恳态度和公司当下的经济状况。
刘某表示公司以前确无拖欠工资的行为,但对被辞退一事感到非常气愤,所以申请经济补偿金,但由于公司有认错的态度,愿意减少部分金额元。公司方表示近期账面上一直未盈利,希望刘某再减少部分补偿金。
法官反复耐心地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倾听双方诉求,居中调解。一方面给当事人提供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考虑到公司实际运行情况,缓解公司的压力,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最终,双方认可的金额达成调解,双方也向法官表示了由衷的感谢。(谭伟旗)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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