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11月29日电 (谭伟旗 曹茹)近日,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王某被依法判处刑罚,并因其侵权行为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综合费用及司法鉴定费。
据悉,今年2月,被告人王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私自携带油锯,驾驶农用拖拉机到某国有林场环割毁坏树木145株,被毁坏天然国有林木为活立木,现均已致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所犯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提供证据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均无异议,并表示愿意赔偿。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毁坏国有林木,涉案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后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承办法官在审理的过程中,综合考虑案件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综合费用及司法鉴定费用。
法官介绍,环割毁坏林木是对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的破坏,多年来,该院始终坚持绿色原则,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健全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依法审理各类破坏环境资源案件。对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分子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判决赔付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所造成的损失费。
法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不要以任何形式和手段破坏环境资源,加强生态资源保护,共创绿色生态文明的良好氛围。(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