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11月24日电 (谭伟旗 李杉杉)近日,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据悉,因马路旁草坪内的供热管道破裂导致热水泄露,李某在放学回家的途中,被流淌到马路上的热水烫伤。李某受伤,入院治疗,后李某与供热公司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李某将供热公司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双方争议焦点主要是责任承担比例的确定。供热公司认为李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存在重大过错,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认为供热公司管道突然破裂导致原告受伤,被告并没有尽到提示义务,现场没有设置标识和措施,被告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该院认为,被告对供暖管道负有管理、维护职责,其应依法依规履行管理和维护义务。现因被告管护不当,致路旁草坪内的供热管道一次网突然发生破裂,热水泄露并流淌至马路上,产生烫伤原告双足的损害后果,被告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另,原告李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足够的行为能力保护自身安全,需要监护人适当履行监护职责。原告姥姥作为监护人,未能适当履行监督、保护和照顾原告的义务,未能及时观察到险情存在并及时作出处理,对原告未尽到适当看管和谨慎照护的义务,其对原告损害后果的产生具有一定的过失。
最终,根据李某受伤的事实,考虑到多方面因素,该院酌定被告承担责任比例为70%,原告自担30%的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收到判决后,均表示息诉服判,认同法官的说理。(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